汶莱留台同学会组织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
本会名称为「汶莱留台同学会」。(以下简称「本会)
第二条 会址及会议地点
本会注册会址及理事会会议地点设于汶莱斯里巴加湾市,加东路振建大厦(B)12号或由该届理事会决定设于汶莱国内之任一地点。
第三条 宗旨
本会以联络同学感情增进了解,发扬互助精神,辅导本地学生赴台升学,协助毕业同学就业,举办各类有益身心活动,促进社会、教育等活动,增进留台同学会间之互相访问,并加强与政府间之合作等为宗旨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会员资格
甲、 凡属汶莱留台同学均可申请为会员。
乙、 凡现居留汶莱,曾在台湾深造,并愿遵守本会章程者,得经会员推荐,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丙、 凡现居留汶莱,有意参加本会主办之活动而愿缴入会费者可申请为本会附属会员。唯所交入会费恕不退回。
第五条 申请入会
甲、 凡欲加入成为会员者,须填具入会申请表,并呈送理事会审核。惟理事会保留不予核准亦无须说明理由的权力。
乙、 凡经核准之申请由获核准之日期三十天内须缴纳入会费,否则概以自动弃权论。
第六条
甲、 除附属会员外,凡获核准之申请者缴清入会费,均享有本会之一切权益并遵守本会章程规定应尽之义务。
乙、 附属会员无选举及被选举为理事会或区理事会理事之权利。
丙、 附属会员不得享受会员之福利。
第七条 会费
甲、 会员会费为汶币二百五十元,无须缴纳年捐,除区会会员缴予区财政外,其余应缴予财政。
乙、 永久会员会费为汶币五百元,需一次过缴清,无须缴纳年捐。永久会员之配偶及子女欲申请入会者,可免缴入会费以示优待。
丙、 附属会员会费为汶币二十元正。唯需每年缴交汶币五元登记费,方可重新登记为附属会员。
第八条 退会
本会会员若欲退会,须予本会秘书三十天之书面通知,并缴清应缴之款项。
第九条 取消会员资格
甲、 任何会员包括永久会员及附属会员若有抵触本会章程及条例,或触犯汶莱的公安,或刑事法令或损毁本会声誉及影响本会利益,或阻碍本会的活动进展,或违反会员大会议决案者,理事会有权以书面警告之,或在三分之二多数理事支持下,暂时冻结其会员权利,并正式提议取消其会员资格,惟该取消会员资格之提案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方能执行。
乙、 理事会于提议取消任何会员包括永久会员、附属会员资格之前,应予该会员三十天之书面通知,并给予答覆及辩护的机会,惟最终的决定权在会员大会。
丙、 凡已退会或经取消会员资格者,均不得向本会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。
丁、
(一) 凡已退会或经取消会员资格者,均不得享有本会之一切权益。
(二) 凡已退会或经取消会员资格者均可重新申请入会,惟理事会保留不予核准亦无须说明理由之权力。
第三章 组织
第十条 最高权力机构
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次为理事会,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一切会务。再其次,为区理事会,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一切区会务。
第十一条 职务
甲、 会员大会:
 
1、 修改章程。
2、 选举新届主席。
3、 开除或恢復会员会籍。
4、 接受、处理和通过理事会之报告、财政结册(包括区分会及附属小组者)及所有在大会中所提呈之事务。
5、 罢免主席。
乙、 理事会:
 
1、 代表本会处理对外一切事务并综理一般会务。
2、 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。
3、 决定、执行和处理未列入本会章程内的事务与活动。
4、 为本会筹款并处理一切财政事务。
5、 召开会议并运用本会章程所赋予之权力。
6、 于需要时,得设立特别小组或委员会处理所指定的事务。
7、 对本会章程条文之诠释权。
8、 批准或拒绝入会申请。
9、 礼聘名誉顾问、法律顾问及顾问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及区理事会
甲、 理事会由二十五名理事组成之,其组织如下:
 
1、 主席一人,必须是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,且未持有他国国籍者,任期两年,主席连选得连任二次,任期合计六年。
2、 第一副主席一人。
3、 第二副主席一人。
4、 第三副主席一人。
5、 秘书一人。
6、 副秘书一人。
7、 财政一人。
8、 副财政一人。
9、 稽查一人。
10、 副稽查一人。
11、 学术一人。
12、 副学术一人。
13、 康乐一人。
14、 副康乐一人。
15、 公关一人。
16、 副公关一人。
17、 总务一人。
18、 副总务一人。
19、 理事七人。
以上人员(二)至(十九)悉由主席就会员中委任之。
乙、 区理事会组织
由理事会视其实际需要,根据章程就该区会员中委任之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及区理事会职权
甲、 理事会职权如下:
 
主席: 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则主持会议并综理会务及委任理事(包括各附属小组组长)组成理事会。
第一副主席: 协助主席综理会务,如遇主席出缺时,代行其职权。
第二副主席: 为区理事会主席,主持区理事会会议并综理区会务。于必要时协助主席、第一副主席综理会务。
第三副主席: 协助主席、第一副主席综理会务。
秘书及副秘书: 负责本会一切函件、会议记录及一切文书之处理。
财政及副财政: 负责本会财政收支事宜。
稽查及副稽查: 审核本会一切收支账目。
公关及副公关: 负责本会对内对外连络事宜。
学术及副学术: 负责学术研究及一切出版事宜。
康乐及副康乐: 负责本会一切康乐活动。
总务及副总务: 负责一切不属于各组之事宜。
乙、 区理事会职权:
由理事会另订细则确定之。
第十四条 不称职之理事
甲、 丧失职位
  任何理事如精神失常或破產或经法庭判决犯有严重刑事罪案,均自动丧失其理事职位。
乙、 惩罚
  本会任何理事如有受到告发其行为有损害及不利本会名誉与尊严,或无完善理由而放弃职责者,理事会须进行彻底调查,理事会有权宽恕或革除该理事职位或採取其他适合的行动。
丙、 理事告假或辞职
  本会理事,如因病或出国或个人事故,致不能任职者,均须向理事会告假或辞职。
第十五条 主席及理事之虚席
甲、 若基于特故主席出缺时,则由在任理事会于十四天内,根据章程第五章第十八条发出通知,重新选举新任主席。
乙、 在未选出新任主席之前,则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职务。若第一副主席亦出缺时,则由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依次递补之。
丙、 新任主席选出后,得依据章程组织新任理事会,在任之理事会须于接获新任主席之书面通知,一星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后即自动宣告解散。
丁、 若有任何理事职位出缺时,则由当任主席就会员中委任递补之,其任期至当届任期止。
第四章 会议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
甲、 常年会员大会。
本会常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并于开会日期至少十四天前发出开会通知,该大会得由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二会员请求下而召开,出席人数以全体会员二分之一或五十人为合法,视何者较少为定,其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之。
乙、 常年会员大会延会
在指定常年会员大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以后,仍未达出席法定人数,得展期半小时同时同地召开大会。延会会议无须合法法定人数,惟延会会议在不足法定人数时,不得通过有损本会利益之决议案,亦不得修改章程及进行选举,惟选举得根据章程第五章十八条之规定进行。
丙、 特别会员大会
特别会员大会将在下列情况下召开:
 
(一) 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,或
(二) 有至少二十一位会员联名请求并陈述召开该会之目的及原因时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区理事会会议
理事会及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,出席人数以全体理事人数三分之一为合法,必要时可由主席召集临时会议。
第五章 选举
第十八条 程序
于任期届满前,在任之理事会必须根据章程第十六条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并选举新届主席,为了进行选举,出席会员人数必须达至大会法定人数,否则将由理事会即日发出通知并延期十四天之后重开,以期达到法定人数。会员大会因未达到法定人数,而延期一次即可进行选举而不受拘于是否达致法定人数。
第十九条 方式
主席之选举以不记名投票进行。在会员大会中,秘书必须将选票暨合格参选之会员名单分发予出席会员。参选提名也须于该会员大会中进行,而每次提名须由出席大会的一位会员提议,并由另一位出席会员附议,方为有效。未出席大会之合格会员亦可被提名、参选,惟不可委托他人出席投票。
第六章 经费
第二十条 收入、银行户口及开销
甲、 收入
本会经费来源为:
 
(一) 入会费。
(二) 若有特别项目或活动,本会可向会员请求特别赞助或捐助。
(三) 慈善赞助。
乙、 银行户口
财政得持有汶莱一百元的零用现金,余额须于七天内存入理事会认可之银行户口。
丙、 开销
本会经费可用于支付任何执行会务的开销,其中包括行政及其他合理的消费。
第七章 附录
第二十一条 章程之诠释
若发生任何有关章程条规之诠释、文字或文句的意义及结构之争论,理事会对有关条规所做的解释及决定将是最终决定。除非其决定与会员大会原先所通过之决定有所冲突。
第二十二条  
本会章程若有未尽事宜,得酌量修改并提交会员大会经由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后,呈交社团注册官核准方能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 
本章程条文,若有任何争执之处,则以中文版本为依据。